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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白话文(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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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夏季四十四钱;其中小的,冬季四十四钱,夏季三十三钱;隶臣妾属于老、小,不能自备衣服的,按春的标准给衣。

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

五、金布律

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此字为左“缶”

右“后”

,音“项”

,为陶制容钱器——录者注)里,使买者看见投入,违反法令的罚一甲。

六、工律

制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

计帐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帐。

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

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则不必代为校正。

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

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借者死亡,应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负责,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

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不能刻记的,用丹或漆书写。

百姓领用武器,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按照标记收还。

缴回所领武器而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均没有归官,并依《齐律》(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录者注)责令赔偿。

官有器物由官府……加上标记。

不能刻记的,用漆书标记。

有借用官有器物的,归还时,标记相符才能收还。

器物破旧而加处理的,应磨去上面的标记。

官府应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器物用旧而恐标记磨减的,要趁标记尚未磨减,报请重新标记。

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令以钱财赔偿。

借用器物的,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的有罪。

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由吏代为赔偿。

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毁损官有器物和……的令之赔偿。

七、均工律

新工匠开始工作,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第二年所收产品数额应与过去作过工的人相等。

工师好好教导,过去作过工的一年学成,新工匠两年学成。

能提前学成的,向上级报告,上级将有所奖励。

满期仍不能学成的,应记名而上报内史。

隶臣有技艺可作工匠的,不要叫他给人赶车、烹炊的劳役。

八、工人程

隶臣、下吏、城旦和工匠在一起生产的,在冬季劳动时,得放宽其标准,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品。

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工匠一人,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工匠一人。

隶妾和一般女子用针制作刺绣等产品的,女子一人相当男子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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