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间的烧香与香会(第9页)
大明帝国建立以后,明太祖对私家、民间的宗教活动有严格的限制。
如私自在家“焚烧夜香”
,就被归于“亵渎神明”
的行为,将被处以“杖八十”
;官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到寺观神庙烧香,将被处以“笞四十,罪坐夫男。
无夫男者,罪坐本妇”
,如果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加禁止,一同治罪。
尽管官方对民间的烧香活动进行了较为严厉的禁止,但应该说这种活动在民间仍然不绝如缕。
值得指出的是,一方面,由于官方的禁令较严,很多民间的烧香活动不便公开;另一方面,在朝廷的禁令之下,即使存在着这样的宗教活动,其规模相对也显得较小。
于是,在明初,史籍中关于民间的烧香活动,往往缺乏记载。
民间的烧香或进香活动,大多数是在明代中期才陆续出现。
明英宗时,关于民间烧香活动的记载,开始见诸史籍,而且引起了官员的注意。
正统四年(1439)十一月,山东按察司副使王裕上奏,言东岳泰山为五岳之首,祀典所重。
“近年以来,四方愚民登山烧香,舍身跳崖,毁伤肢体,秽恶亵渎,有伤和气。”
云云。
这是民间往名山进香活动较早的记载。
景泰四年(1453)八月,当时工科给事中徐廷章条上七事,其中“禁谄渎”
一条言:“京师每节序,男妇杂沓寺观,淫秽败伦,乞悬榜禁约。”
可见,在景泰年间,民间至寺观烧香的活动重新开始抬头。
至天顺二年(1458),在四川成都更是出现了在江渎神庙“祭赛心愿”
的活动。
明代史料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可以让我们对所谓的“祭赛心愿,”
有一初步的了解。
所谓祭赛心愿,就是在神之前许下心愿,求神保佑,使其能实现这些心愿;或已曾许下心愿,而且得以实现,至此前来祷祀、还愿。
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许愿或还愿者有意作践自己,诸如背插大小枪刀、身拖长铁锁、披带枷锁之类,全然是一副罪犯装束,显然蕴涵着“赎罪”
的深刻含义,希望得到神的宽恕。
至于“背插黄旗”
,这是明朝老百姓上京告御状的打扮,无疑是将神视作像民间皇帝一样的最高裁判者。
而“捉蛇十余,沿身缠戏”
,云云,现在尚无史料记载可以探析其中的含义。
不过,也可以加以适当的臆测。
因所祀为江渎之神,不难看出与龙之关系。
而在中国民间,常有以蛇为小龙之习。
玩蛇即为戏龙,这与中国传统习俗中之舞龙、赛龙舟如出一辙。
弘治年间,北京民间的烧香游山活动,也相当频繁。
据史载,每月的朔、望与四月八日,民间百姓“假以烧香游山为名,出入寺观,亦有经宿或数日不回者”
。
不仅如此,一些北京的妇女也“出入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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