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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 曹汝霖之苦衷(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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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答以本席亦同有此意,但贵方所提各矿,均已由人民领得开矿执照者,未便取消。

日使谓,听说贵国商民,往往领得执照,取得利权,永不开采,此种利权应即取消,另给他人。

陆氏答,我国商民请领执照,亦定有限期,若逾限不勘测,亦予以撤销。

余又补充说,亦有斟酌情形,在限期未满即行撤销者,惟中国商民集资不易,政府为体恤民艰,定限较长,不能若贵国商民之踊跃投资可比。

陆又云,贵方所提各处,都没有逾限,故不便撤销。

日使请主管部再行详查,如有逾限不事勘测,或确知其无力集资开采者,应依法撤销,此是各国通例,并非优于日本也。

后由商部清查撤销一处,允与日本合办,惟声明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

越数日,日使能支拐杖而行,会议仍迁回外部官邸,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

每件议案,总须磋商两三次,故屡改答案,请示总统而行。

在移回外部会议时,日使即说,上次会议关于胶澳租借地内权益问题,尚未解决,今日先将这问题解决如何?

陆氏坚持不允先议。

日使问为何理由?

陆氏答以总要有了相对事实,才能决定承认与否,本席对于青岛之德国权益,不甚明了,何能先予以笼统承认?且事或许有变化,目前先行承认,将来岂非为难?

日使谓,日本占领青岛及胶济铁路,这是既成事实,不会变化。

陆谓凡事变化,岂能预知?

日使追问,贵总长所谓变更,到底所指何事,本席不能明白,请明白指示。

陆氏谓,贵国占领青岛,将来仍还我国,这自决无变化。

至其他权益,我尚未调查明白,即在将来开和会时,我国对于德国取得之权益,何去何从,尚未由政府决定,现在何能先议。

日使谓德国在青岛之权益,自应由日本继承,这是天经地义,将来开和会,各国决无异议。

彼此争论两日,陆氏坚持不肯先议。

日使强调日本决不以未经中国承认之事强中国承认,贵总长既然不肯先议,且看将来和会开议,决不会有与今日不同之处,只先作存案可也。

后又议及闽浙铁路问题,我方告以此案因与英国有关系,须要知会英国后再议。

日使即说,既与英国有关,我方自可撤回。

这是第一次痛快撤回,可知日本对英国联盟之重视。

日使继提福建不能让租与他国问题。

陆氏正色道,福建为我国行省,何能与他国有让与行为?贵国提出此案,深为遗憾。

日使笑谓,因贵国有例在先,故请注意。

陆谓前有此糊涂行为,本决无此事。

日使仍一再要求,须请声明,不用换文,亦不向日本声明。

后改由中国自行声明,中国领土,永远自保完整,无论何省,决不与他国有让与行为,福建亦不例外,将此声明抄送日本。

我觉得这办法,等于自骗自,不很妥当,然陆氏既已如此作,不必再说。

对于汉冶萍合办问题,我方答以此系民间商营公司,不能越俎代谋,应与该公司自行商议。

日使请为介绍亦未允。

越日又议内地杂居问题,日使坚持甚力。

会议多次,各执一辞,终未获解决。

每当会议不能解决之时,总统常命余与日使或小幡交换意见,为侧面之商谈,探听对方真意所在,有时因此而获解决之途径。

此次总统又命余为侧面之商谈,这种商谈,仅是个人行为,不负正式会议之责任。

我去见日使,告以我国对日本人内地杂居为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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