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节 去国旧臣1(第4页)
法令虽好,终须官员来执行,彼此之间或为友朋,或为懿亲,或为同乡、同年。
彼此照应,大的说成小的,小的说成没有。
天下如此之大,难道还能一一核实清楚吗?又或者彼此有仇怨在身,借机报复,小的说成大的;原本无过,或者过错很小,最后却落得个去职的下场,岂不让人寒心?”
阎敬铭和肃顺同时停著,眉毛纷纷皱起,“要是这样说来的话,此事就万难进行了?”
周祖培本想点头称是,转念一想,此事料理不清,不但肃顺难得保全,只怕自己唯一的一条复起之路也要给自己堵死了!
这样想来的话,皇上命阎敬铭到自己这里来问计,似乎也是给自己出了一道难题,解不开的话,一切休提;能够解得开,而且解得好,则圣心欣悦,自己也可以重入庙堂了!
一念至此,他说道,“此事啊,容老夫再多想想,总要让皇上整肃吏治,还百姓一片清朗太平的圣心落到实处才是我等的本分!
容我……再想想吧?”
送走了肃顺和阎敬铭,周祖培看看天色,时候已经不早,有心让人拿自己的名帖去把赵光请来,一来时候太晚,二来皇上圣意若何未辩其详,太多的人知道消息,于己不利,便打消了这个念头。
自己走进书房,翻找出《大清律》,细细疏爬。
他也真不愧是宦海沉浮多年的,揣摩上意,有独到之功。
他知道,民告官名为恶例,实际上若是真能够操作得人的话,实在是无上善法!
新法一旦推行下去,百姓呈诉的案子,几乎全是那些邻里殴斗、田产买卖之类的细故!
这倒并不是说刑名案子就不会出差错,不过清朝刑名案子,从上至下有着非常严密的审核制度,特别是轰动一方的盗案、杀人案,刑部这边总是要将案子的所有卷宗统统调往京中,认真梳理,确认没有遗漏,方可定谳。
即使如此,勾决的时候,还是要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是情实,这是全然没有其他任何因素,旨到斩决的;第二、第三是缓决、可矜,一般是指案中的从犯,或者察查案情,发现有迫不得已,可资矜怜的;最后一种是留养,这是指犯人为独子,家中有老亲,年在七十岁以上的;或者节妇,守节二十年以上,只靠这个孩子的。
都可以报请留养。
处置也是各有不同,第二、第三是仍旧关在监狱中一段时间;最后一种是打一顿板子,枷号两个月,便即释放。
除了第一种,其他的三种,都等于是给犯人留一线生机。
因为朝廷有了这样实事求是的作风,地方上也很少有官员敢于草菅人命——像咸丰二年山东的崔荆南的案子,咸丰三年在湖北省出的王树汶的案子,只能算是极少数的特例。
而且从这两件案子本身的结果来看,也可见朝廷对于刑名之课的重视程度——故此,周祖培有这样的信心。
而所谓细故,则是一些民间呈讼官司,不外乎姻缘不和、赋税追比、邻里殴斗,经济往来,大多都是案情微小,却极关民生的。
偏偏这样的案子,一个处置不好,很容易造成官民彼此的仇视。
这样的案子,审理不出县府两级衙门,大多都是随到随审,考验的是县大老爷的律法纯熟和民情通晓程度,审理得好的,两造携手下堂而去,彼此还不伤和气;断得不公的,准有一方怨气满怀,口出不逊——既伤了民心,大老爷还会失面子。
至于民间所谓的‘告御状’,周祖培并不担心会有这样的情事出现,自从道光二十六年,他入职刑左以来,还不曾出现过一件告御状的案子,可以暂时忽略不计。
倒是这些细故引发的‘陈告词讼’,却是很让人伤脑筋的。
认真的翻查了一会儿《大清律》于呈告的详情,周祖培打了个哈欠,揉揉眼睛,合上卷帙,吹熄了蜡烛,回房休息。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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