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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铸刑于鼎1(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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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逋逃——把在逃的罪犯抓捕归案。

5.由质要——规定交易要用契约合同,财物出入往来要有账目为凭证。

6.治旧洿——把不合用的旧条文删除。

7.求秩礼——遵从等级制度,不准僭越。

8.续常职——任贤用能,淘汰无能平庸之辈。

能者上,不能者下。

9.出滞淹——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部法典的意义在于,它一反从前维护君权的惯例,确定以卿族为主体的政治体制,开创了异姓专权的先河。

赵盾死后不久,晋景公即位。

为了巩固君权,景公命士会聘问周王室,向周王室学礼归来后修订新法,后世称“范武子之法”

这部律法修好后,赵盾制订的“赵宣子之法”

自动废除。

“范武子之法”

的具体内容已失传,依据当时的环境,应当是依照“被庐之法”

,参考周礼而定。

从晋灵公、成公、景公到厉公,公室与卿族的矛盾公开化白热化。

以厉公被弑为结局,两者的争端终于缓解。

晋悼公执政后,大力扶助公室,对卿族则济弱削强。

为此,他命士渥浊为太傅,命其修“范武子之法”

,又使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蒍之法”

两部法典均为加强君权而作,除此之外,还增加了以下内容——

议定国家大事,任命百官,培育大夫嫡子,选用贤良,提拔旧臣子孙;补赏前朝的有功之臣,停止严厉的刑罚,大赦囚犯,对嫌疑犯予以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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