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种白话文(第3页)
隶臣妾为官府服役,隶臣每月发粮二石,隶妾一石半。
如不服役,不得发给。
小城旦或隶臣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
小城旦、隶妾或舂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
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发粮半石,虽有母亲而随其母为官府服役的,也发给粮食,每月半石。
隶臣作农业劳动的,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
舂每月发一石半,隶臣、城旦身高不满六尺五寸,隶妾、舂身高不满六尺二寸,都属于小。
身高达到五尺二才,都要劳作
小隶臣成年,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从十月起加发口粮。
更隶妾若有紧急差役,集合起来,应按法律规定发给口粮,不急勿需集合。
城旦筑墙和作其它与筑墙相当的劳作,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站岗和作其它事的,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
有病的,酌情给予口粮,由吏主管。
城旦、舂、舂司寇,白粲作土工,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不作土工,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
应按天发给城旦口粮,到月底将剩余的粮食移作九月的口粮,城旦作轻劳作而增加口粮,应按犯令的法律对主管的吏进行论处。
舂、城旦服役不满月,其口粮应予扣除。
免隶臣,隶臣妾筑墙和作其他与筑墙相当劳作的,给予男子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
给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
要求以壮年二人赎一个隶臣,可以允许。
要求以壮年一人赎一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隶臣及妻子,可以允许。
用来赎的必须是男子,就用赎的人作隶臣。
从事文绣女红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赎,原籍在边远县的被赎后应将户籍迁回原籍。
养鸡应离开粮仓,用狗的所养的狗以够用为度。
小猪、小鸡不需用的应卖掉,单独记帐。
四、金布律
官府收入银币,以一千钱装为一畚,用其令、丞的印封缄。
钱数不满一千的,也应封缄。
钱质好的和不好的,应装在一起。
出钱时,要把印封呈献令,丞验视,然后启封使用。
百姓在交易时使用钱币,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准选择。
布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
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合标准的,不得流通。
十一钱折合一布。
如出入钱来折合黄金或布,应按法律规定。
市肆中的商买和官家府库的吏,都不准对钱和布两种货币有所选择;而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都有罪。
有所买卖,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钱的,不必系签。
官府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时间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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