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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之社会革命 一九〇六至一九一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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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之社会革命(一九〇六至一九一四年)

英国之守旧

十九世纪末年英国之守旧与西部欧洲诸国初无少异。

百年来国内扩充选举权与改革旧制之热忱似已消灭。

维持现状与实现帝国主义于南部非洲及其他世界之各部实为当时英国政治之特点。

自一八八六年至一九〇六年凡二十年间,除一八九二年至一八九五年短期外,下议院及政府均为保守党人所把持。

维新主义抑若已亡,社会党人之运动亦不能激起工人之附和。

然至一九〇六年国会选举之后英国政局为之一变。

旧党失势,新党继秉国钧。

而工党中人之被选为国会议员者不下五十人。

五十人中颇有深信社会主义者。

此后十年之间自由党人与工党结合实行根本之改革,其内容几与英国社会上及政治上之真革命无异。

社会改革为政争之要点

英国人态度上之变化以自由党人察赤尔(WinstonChurchill)于一九〇九年一月三十日在诺定昂(Nottingham)地方所讲演者为最真确。

其言曰:“现时英国人之重要希望殆皆偏于社会方面而非政治方面。

若辈处处而且几乎每日皆目睹紊乱与困苦之情状,与人道及公平之观念相反。

若辈深知在近世国家之中人民每罹种种无妄之灾。

同时若辈并深知科学之力量,加以财力与权力之援助,足以引入秩序,预备安宁,预防危险,或者至少可以减除危险之结果。

若辈本知此国为世界上之最富者;据吾所见,则英国国民实不愿援助无力或无意建设较大较完全较复杂较彻底之社会组织之政党,盖无此种组织则吾人之国家与国民定将由忧思而沉入患难,而吾人之名字与声誉亦将减削于史书中。”

劳工法律

自由党之秉政实抱有此种精神者,故自一九〇六年得势后即着手于规定法律以减少贫苦、劳役、失业及工业危险为目的。

一八九七年《工人报酬议案》(

WorkmensCompensationAct

)之条文推广而施诸农工及家庭仆从。

规定凡工人因工作而受伤者除此种损伤因工人有意恶行自取其咎外,雇主须给以赔偿。

同时(一九〇六年)国会议决工党中之基金免其负有因同盟罢工或他种冲突而发生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年以后国会又议决凡工人在地下矿中工作或因工作而往来之时间在任何二十四小时中不得过八小时。

蒲士调查伦敦之贫苦状况

裨益工党中人、矿工、受伤工人等之议案虽然重要,然不足以解决工人之贫苦问题。

盖工人之贫苦类皆原于工资之低廉,工作之无定,疾病及其他非原于个人之困苦。

人民贫苦为实业革命结果之一本无疑义,而英国工人之贫苦亦实极为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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