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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 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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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世欧洲史(..)”

第二节

内阁

英王之地位

英国政治改革之结果将选民之数大为增加,独于国王及贵族院颇能维持其旧有之尊严而不改。

凡英国王行加冕礼时,仪节隆重不异畴昔;国币上及谕旨上仍有“奉天承运”

之文;而议案之首亦必冠以经“国王陛下与集于国会之平民之忠告及同意”

而通过之句。

凡法庭判决之执行与殖民地之统治无不以国王之名义行之。

即海陆军及邮政等亦莫不冠以“王家”

二字。

国会之得势

昔日英国亦曾有君主专制之迹。

如亨利第八在位时代任免官吏宣战媾和诸权无不由国王一人操之。

即国会议员亦复为彼所操纵,然当十七世纪时君主与国会有争权之事,再加以一六八八年之革命,国会之势力遂驾乎君主之上。

国王虽握有否决议案之权,而始终无行使之者。

实则英国王之权力仅限于商酌提倡及劝告而已。

且英国国会握有分配国帑之权,国王不得不仰其鼻息,故始终不敢与国会为难。

内阁与国会之关系

英国行政之权握诸内阁之手。

内阁以各部大臣组织之,上有总理。

内阁制之发达情形前已详述。

内阁阁员名虽由国王任命,实则不过下院多数党人所组织之委员会而已。

国王每令多数党之领袖组织内阁,阁员由彼一人于上下两院中择人任之。

其在美国行政与立法两机关之往来专用间接之方法,而英国之内阁总理及阁员则能出席于下院以辩护其政策。

内阁责任之一致

凡重要议案均由内阁预备完好然后提交国会,名曰“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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