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德国之宪法
“近世欧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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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德国之宪法
德国宪法之来源
德意志帝国成立之沿革已详上章。
其宪法本订于一八六六年普鲁士战胜奥地利之后,以维持普鲁士之霸权为目的。
人民虽稍有参政之机,然以俾斯麦之深信君权及武力,吾人固难望其削君主之权减武人之势以与国民更始也。
普鲁士之独霸国中
在一八六六年北部德国联邦中,普鲁士兼并之余实无异联邦之全部。
自普鲁士战胜法国以后南部德国诸邦相率来归,而德意志帝国于以成立。
然对于四年前之宪法无甚修正。
美因河以南诸国虽加入联邦,而普鲁士之领土仍占国中三分之二,人口之比例亦然。
一八五〇年之普鲁士宪法
欲知德国宪法之内容不能不先明普鲁士政府之性质。
当一八五〇年普鲁士王颁布宪法时俾斯麦颇持反对之态。
故当一八六二年时彼竟有不顾国会擅增军队之举,普鲁士王之权力犹是根据于旧日君权神授之成见。
上院议员类皆武人地主充之。
至于下院议员之选举方法规定尤为奇特,故予富民以操纵之权。
三级制
下院议员用复选制。
虽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均有选举权,然假使贫无资产则所谓选举权者虽有若无。
盖宪法中根据纳税之多寡分选民为三级。
凡富民纳税之额占全数三分之一者则得三分之一选举权。
其次纳三分之一税者亦如之。
至于大部贫民亦因其所纳之税仅有三分之一,故人数虽多其选举权则与少数富民等。
初选当选者再互选国会之议员。
普鲁士选举之性质
有时富民一人得选本区初选当选人三分之一。
当一九〇〇年时社会民主党人选民之数居其大半,而仅得国会议员七人。
而且普鲁士政府令人民于选举时须高声唱被选者之名以表示其意思。
同时政府并干涉各区之选举以免反对普鲁士政策者之得势。
下院之力薄
普鲁士之下院权力极微。
普鲁士王既有任意选派上院议员之权,故上院议员一唯王意之是从。
所有法律均由政府提出之,而普鲁士王有否决国会议案之权。
行政大权一人独揽。
政府各部均为守旧官吏所占据。
下院议员虽有讨论之机会与不允增加预算之权力,然政府得用种种方法强其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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