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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刑法(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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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汉书·刑法志》说:天下既定,“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萧何就把六篇之法恢复,且增益三篇;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的旁章十八篇,共有二十七篇了。

当时的趋势,是(一)法律内容要扩充;(二)既扩充了,自应依条理系统,加以编纂,使其不至杂乱。

第一步,汉初已这么做了。

武帝时,政治上事务繁多,自然需要更多的法律。

于是张汤、赵禹又加增益,律共增至六十篇。

又当时的命令,用甲、乙、丙、丁编次,通称谓之“令甲”

,共有三百余篇。

再加以断事的成案,即当时所谓比,共有九百零六卷。

分量已经太多了,而编纂又极错乱。

“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

引用既难,学者乃为之章句(章句二字,初指一种符号,后遂用以称注释,详见予所撰《章句论》。

商务印书馆本),共有十余家。

于是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任何人不能遍览,奸吏因得上下其手,“所欲活者傅生议,所欲陷者予死比”

所以条理系统地编纂一部法典,实在是当时最紧要的事。

汉宣帝时,郑昌即创其议。

然终汉世,未能有成。

魏篡汉后,才命陈群等从事于此。

制成新律十八篇,未及颁行而亡。

晋代魏后,又命贾充等复加订定,共为二十篇。

于泰始四年,大赦天下颁行之,是为《晋律》。

泰始四年,为公元468年。

《晋律》大概是将汉朝的律、令、比等,删除复重,加以去取,依条理系统编纂而成的。

这不过是一个整理之业,但还有一件事可注意的,则儒家的宗旨,在此时必有许多掺入法律之中,而成为条文。

汉人每有援经义以折狱的。

现代的人,都以为奇谈。

其实这不过是广泛的应用习惯。

广义的习惯法,原可包括学说的。

当时儒学盛行,儒家的学说,自然要被应用到法律上去了。

《汉书》注引应劭说:董仲舒老病致仕。

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

汉文帝除肉刑诏,所引用的就是《书》说(见下)。

汉武帝亦使吕步舒(董仲舒弟子)治淮南狱。

可见汉时的律、令、比中,掺入儒家学说处决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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