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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刑法(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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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来是不分人我,不分群己的。

然到后来,社会的组织复杂了,矛盾渐渐深刻,人我群己的利害,渐渐发生冲突,人就有破坏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以自利的。

欲救此弊,非把社会阶级彻底铲除不可。

古人不知此义,总想以教化来挽回世风。

教化之力不足,则辅之以刑罚。

所以其用法,完全注重于人的动机。

所以说《春秋》断狱重志(《春秋繁露·精华篇》)。

所以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大学》)此等希望,自然要终成泡影的。

法律乃让步到不问人的动机,但要求其不破坏我所要维持的秩序为止。

其用心如何,都置诸不问。

法律至此,就失其弼教的初意,而只成为维持某种秩序的工具了。

于是发生“说官话”

的现象。

明知其居心不可问,如其行为无可指摘,即亦无如之何。

法律至此,乃自成为反社会之物。

有一事,是后世较古代为进步的。

古代氏族的界限,还未化除。

国家的权力,不能侵入氏族团体之内,有时并不能制止其行动。

(一)氏族成员遂全处于其族长权力之下,此等风气在家族时代,还有存留。

(二)而氏族与氏族间的争斗,亦往往靠实力解决。

《左传》成公三年,知罃被楚国释放的时候,说“首(罃父),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

昭公二十一年,宋国的华费遂说:“吾有谗子而弗能杀。”

可见在古代,父可专杀其子。

《白虎通义·诛伐篇》却说“父杀其子当诛”

了。

《礼记》的《曲礼》《檀弓》,均明著君父、兄弟、师长,交游报仇之礼。

《周官》的调人,是专因报仇问题而设立的。

亦不过令有仇者避之他处;审查报仇的合于义与否;禁止报仇不得超过相当限度而已,并不能根绝其事。

报仇的风气,在后世虽相沿甚久,习俗上还视为义举,然在法律上,总是逐步遭到禁止的。

这都是后世法律,较之古代进步之处。

但家长或族长,到现在,还略有处置其家人或族众的权力,国家不能加以干涉,使人人都受到保护;而国家禁止私人复仇,而自己又不能真正替人民申雪冤屈,也还是未尽善之处。

法律是不能一天不用的。

苟非文化大变,引用别一法系的法律,亦决不会有什么根本的改革。

所以总是相承而渐变。

中国最早的法典,是李悝的《法经》。

据《晋书·刑法志》所载陈群《魏律序》,是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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