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3章 乌桓鲜卑列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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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周公作《周官》,分职著明,法度相持,王室虽微,犹能久存。
今其遗书,所以观周室牧民之德既至,又其有益来事之范,殆未有所穷也。
故新汲令王隆作《小学汉官篇》,诸文倜说,较略不究。
唯班固著《百官公卿表》,记汉承秦置官本末,讫于王莽,差有条贯;然皆孝武奢广之事,又职分未悉。
世祖节约之制,宜为常宪,故依其官簿,粗注职分,以为《百官志》。
凡置官之本及中兴所省,无因复见者,既在《汉书·百官表》,不复悉载。
太傅,上公一人。
本注曰:掌以善导,无常职。
世祖以卓茂为太傅,薨,因省。
其后每帝初即位,辄置太傅录尚书事,薨,辄省。
太尉,公一人。
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凡郊祀之事,掌亚献;大丧则告谥南郊。
凡国有大造大疑,则与司徒、司空通而论之。
国有过事,则与二公通谏争之。
世祖即位,为大司马。
建武二十七年,改为太尉。
长史一人,千石。
本注曰:署诸曹事。
掾史属二十四人。
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
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
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
西曹主府史署用。
东曹主二千石长史迁除及军吏。
户曹主民户、祠祀、农桑。
奏曹主奏议事。
辞曹主辞讼事。
法曹主邮驿科程事。
尉曹主卒徒转运事。
贼曹主盗贼事。
决曹主罪法事。
兵曹主兵事。
金曹主货币、盐、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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