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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第91章 邓张徐张胡列传(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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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帝即位,以定策封龙乡侯。

食邑千一百户。

其年以灾异寇贼策免,就国。

凡三公以灾异策免,始自防也。

防卒,子衡当嗣,让封于其弟崇。

数岁,不得已,乃出就爵云。

张敏字伯达,河间鄚人也。

建初二年,举孝廉,四迁,五年,为尚书。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

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

敏驳议曰:

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

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杀。

若开相容恕,著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

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春秋》之义,子不报仇,非子也。

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

今托义者得减,妄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导“在丑不争”

之义。

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

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

故高帝去烦苛之法,为三章之约。

建初诏书,有改于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敝。

议寝不省。

敏复上疏曰:

臣敏蒙恩,特见拔擢,愚心所不晓,迷意所不解,诚不敢苟随众议。

臣伏见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

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

议者或曰:“平法当先论生。”

臣愚以为天地之性,唯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

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

记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

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

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华即为异。

王者承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

愿陛下留意下民,考寻利害,广令平议,天下幸甚。

和帝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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