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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妇女生活(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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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在法律上部分尊重了妇女的权利。

正是由于有了这样一种基本的法律保障,明朝人对妇女的再嫁问题,也不再一律从礼教的角度出发加以禁止,而是持一种合乎人情的态度,既可以禁止妇女再嫁,也可以定出一定的年限,在这年限之后,允许妇女再嫁。

四是按照传统的妇德观念,妇人之职,无非是“烹调饮膳”

,如《易》之“主中馈”

,及《诗》之“惟酒食是议”

,就是这种观念的体现。

但根据明代的史料记载,明末的妇女已经变得骄倨起来,开始“不肯入庖厨”

妇女不入厨房,甚至走出闺房,显然扩大了自己的社会交往。

一旦走出闺房,那么必然会出现一些“淫奔”

、“苟合”

之事。

按照传统的观念,一说“奔”

,往往将它视作“淫奔”

,如朱熹《诗传》的解释,就是持这种观念。

明人谢肇淛却对男女之间的婚姻或情事有着自己独特的解释。

他的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贫贱之家的存在,难免会出现一些“旷女怨夫”

,而他们私自相约而奔,也是礼所不禁;另一方面,所谓的“奔”

,就不一定将它落实为“淫奔”

,凡是六礼不备,都可视为“奔”

“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所说的就是这种意思。

在明代,妇女“淫奔”

、“苟合”

之事,同样可以见之史籍记载。

这不仅不为一些士大夫所诟病,而且还被他们津津乐道,甚至期望这种艳遇能发生在自己身上。

据张岱记载,在嘉兴,当地人开口就说烟雨楼。

其实,烟雨楼的出名,并非全是由于它的美景,而是在此楼附近的莺泽湖上,时常有一些风流韵事的发生。

湖中有很多精致的船舫,由一些美人撑航,载上书画茶酒,与客人在烟雨楼相期。

客人一到,就载之而去。

舾舟于烟雨缥缈之中,态度悠闲,茗炉相对,随意之所安,可以经旬不返。

一路柳湾桃坞,景色宜人。

但所宜者更是人,在船上,客人与美人相对,痴迷伫想,仿佛若遇仙缘,洒然言别,不落姓氏。

这些美人当然是船女,其身份虽不可断之为妓女一类,但也近之。

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确实也有一些“倩女离魂,文君新寡”

开始效颦,做一些如“美人”

一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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