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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移居Avignon之教皇与Wyclif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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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移居Avignon之教皇与Wycliffe

教皇之离罗马城而久居于外,自一三○五年起至一三七七年止。

世人因教皇远居,教会受祸甚巨,故名之为“巴比伦俘囚”

(BabylonianCaptivity)。

此期中之教皇,类皆良善而诚恳者;然皆法国人为之,且因其居处与法国朝廷相去不远之故,故人多疑教皇为法国王之傀儡。

加以教皇宫中,颇染奢淫之习,教皇之信用,益形堕落。

教皇既移居Avignon,其意大利领土中之收入,当然较居罗马城时为少。

不敷之数,不得不取资于赋税之增加,而教皇宫中之费用,为数尤巨。

教皇筹款之方法不当,尤为时人所不满,如以教会中之要职予其近臣;凡要求教皇之“法外施恩”

者,及主教授职时或大主教收受领带时,莫不征收巨费,凡上诉于教皇法院者亦然。

教会中之位置如主教及住持等,每年收入,甚为可观,故教皇为增加其收入起见,每尽力于收任命权为己有。

又遇教会官吏出缺时,教皇每保留补充后任之权。

彼有时欲市恩于某人,则先许以某地主教或住持之位置,俟现任者去世时则实授之。

凡用此法被任之人曰“候补者”

(provisors),极为时人所不喜。

此辈每系外国人,故人民均疑若辈之目的在于巨大之进款而已,初无热心教务之意也。

反抗教皇之暴敛者以英国为最力,因当时英国法国间正在战争之中,英国人皆以教皇为赞助法国者也。

一三五二年,英国国会通过议案,规定凡夤缘教皇而得教会中之位置者均以不法之徒论,无论何人,均得自由加害之。

受害者既为君主及国家之敌,不得要求赔偿。

英国虽有此种法律之规定,然终不能阻止教皇之任命教会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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