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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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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的应用与发展研究(..)”

第三节

问题与思考

一、政策法规方面

1.加强人口健康信息隐私保护

人口健康信息资源的所有权同物的所有权一样,其实质反映的是人对人的权利。

信息的生产、共享、协同、应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财产关系,应由政策加以规定和保护。

对比国内外的隐私信息法制保障,我国电子健康记录隐私保护问题体现在:①个人信息隐私侵权难以界定。

我国公民目前对于隐私权益维护意识较低,同时现有法律在如何界定隐私侵权方面也缺乏可靠的度量标准。

②缺乏专职机构监管。

目前我国还没有如美国隐私保护署这类专职保护公民隐私并推动隐私管理法制化进程的管理机构。

建议在《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通过制定人口健康信息隐私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口健康信息隐私保护的管理规定。

如明确人口健康信息隐私和隐私侵犯的界定;人口健康信息隐私保护和监督机构及其管理权责;人口健康信息隐私保护的范围,技术保护和管理、监督的具体内容;人口健康隐私信息利用和公布的规范;隐私权益侵害申诉和管理流程;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等。

具体条款如以省为单位建立人口健康信息隐私权益保障办公室,负责省内人口健康信息隐私侵害事件受理和处置,配合公检机构保障人口健康信息隐私主体的权益;个人发现隐私权益受到侵害的,持可靠证据向隐私权益保障办公室对权益侵害主体提出权益主张;经核实确认的,隐私权益保障办公室责成权益侵害主体停止隐私权益侵害;隐私主体对隐私权益侵害补偿的主张向公检渠道申诉。

2.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新技术扩展了医学应用的范围,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医疗纠纷,但是,现阶段我国对“智慧医疗”

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未深入。

以远程医疗为例,已有的《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对远程医疗活动中当地与远程端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作了限定性规定,但是这种划分在一定程度上显得过于简单。

《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中虽指出:“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

而且规定协议中须包含责任分担等事项。

但该条文较为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随意性。

除此之外,“智慧医疗”

不仅涉及双方或多方医疗机构,还涉及网络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多个主体。

已有的文件中对于各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仍无明确的界定,一旦出现问题,例如信息传输中的失真、医师水平的限制、当地机构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准确度、设备操作中的失误、电子资料的泄露等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该由谁来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尚无明确界定。

立法的滞后已成为制约“智慧医疗”

推广应用的瓶颈。

应由计算机、网络、医学及法学方面的专家共同研究、探讨“智慧医疗”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需要明确各方在不同“智慧医疗”

服务项目中的法律关系,同时利用法律手段有效制约电信运营商及设备供应商。

此外,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改变现有医疗事故鉴定办法也势在必行。

建议增加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人员组成类别,对于“智慧医疗”

纠纷应有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规定提交相应电子证明材料,并对材料进行认证;完善鉴定程序等内容。

二、信息资源管理

随着卫生数字化的快速发展,海量电子健康记录已经从卫生服务信息、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支持决策的支持上升到国家信息资源综合应用管理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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