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 第285章 召集非常国会

第285章 召集非常国会(第4页)

目录

第四条国会非常会议非十四省以上之议员列席,不得开议。

蒙古、西藏、青海、华侨各选区以省论。

第五条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以列席过半数议决之。

第六条国会非常会议之正、副议长,就现任两院正、副议长内推定之,正、副议长均有事故时,得选举临时议长。

第七条国会非常会议得设各委员会。

第八条军政府组织大纲,由国会非常会议制定,并宣布之。

第九条国会非常会议于军政府有交议事件,或由六省以上之议员联合提议时,得随时开会议决。

人民请愿事件经委员会审查后,得提出议决之。

第十条本大纲有议员四十人以上之连署,得提议修改,以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之。

第十一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

八月三十一日非常国会通过《中华民政府组织大纲》,并宣布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为戡定叛乱,恢复《临时约法》特组织中华民政府。

第二条军政府设大元帅一人,元帅三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次选举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条《临时约法》之效力未完全恢复以前,中华民国之行政权。

由大元帅行之。

第四条大元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五条大元帅有事故不能视事时,由首次选出之元帅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元帅协助大元帅筹商政务。

元帅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七条军政府设立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

二、内政部。

三、财政部。

四、陆军部。

五、海军部。

六、交通部。

第八条各部设总长一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别选出咨请大元帅特任之。

前项选举,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但遇总长缺位未经选举以前,大元帅得为署理之任命。

第九条各部总长辅助大元帅执行职务。

第十条元帅府及各部之组织,以条例定之。

第十一条军政府设都督若干员,以各省督军赞助军政府者任之。

凡有举全省兵力宣布与非法政府断绝联系者,依前项之规定。

第十二条本大纲至《临时约法》之效力完全恢复,国会及大总统之职权完全行使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