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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章 各有所求(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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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制定预算,务求力除浮滥,切实整理。

冀可培复元气,免至速祸坐亡。

“(五)军队之问题也,现在协议伊始,中央派赴川、湘各处军队,业已奉令停战。

滇、黔各省,亦当严行约束,静待磋商,不得违约破坏。

一俟大局解决,其原有各军,悉调回旧日驻防地点。

自滇事起后,各方面添招兵队,均一律资遣取消,只纾财力。

此后中央与各省军队,当按次编号,统属之陆军部,联为一体,不分畛域。

至实行征兵制度,尚须体察情形,应归参陆两部,通盘筹划,酌量办理。

“(六)官吏之问题也,凡民国时期内任命保用之各军政官吏,及为民国服务之人,资格应一律存在。

四省之将军、巡按使,均当仍旧任职。

一切官制官规,亦宜暂守规章,以免纷乱。

其中如有应行变通事宜,俟国会成立再议。

此外闲散军官与夫留学回国,或在本国毕业,尚未任有职务之学生,应由政府另定安置选用办法,冀得真才,而资臂助。

“(七)祸首之问题也,帝制发起,由于杨度等数人,当其集会之初,无非妄逞学说,惊人耳目,谬论流传,遂滋淆惑。

浸至酿成事端,逼开战祸,斫伤国脉,涂炭生灵,罪积邱山,擢发难数。

惟此时危机日迫,宜以挽救为先,即将若辈斩诸市朝,初无裨于毫发。

应先削除国籍,屏不与齿。

候国会成立后,再行宣布罪状,依法判决,以肃国纪,而快人心。

“(八)党人之问题也,民国肇建以来,党派纷纭,原因复杂。

其热心国事以微嫌引去者,固不乏人。

而专持私见,主张破坏,以遂其者,亦多标揭党帜,溷杂其中。

事实可稽,难为曲讳。

应由政府审查原案,判别是非,咨送国会讨论。

俟得同意,然后宣告大赦,方免抵触法律,贻祸将来。

“以上所列各条,略具梗概,国璋审时度势,务策万全,欲况固未来之国基,尤应维持今日之现状,又必出以郑重。

本法律以相斡旋,不至腾笑友邦目为泛论,调停建议,舍此莫由。

诸公伟画荩谟,必能益我智虑,务希斟酌尽善,免贻挂漏之讥。

如以此项条件为可行,盼于鱼日以前赐复,即由敝处主稿联衔,分电滇、黔各省,并达中央。

特电奉商,伫盼赐复!

冯国璋。

东。”

冯国璋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这八项条件,可谓是不伦不类、杂乱无章。

这份“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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