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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章 维持法统(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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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派代表经分配后,由各党派自行提出,计国民党二百二十名,共产党一百九十名,民盟一百二十名,中国青年党一百名,社会贤达七十名。

按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时期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始能召开。

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後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国民政府为及早结束训政,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此举立即招致中共反对。

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不顾中共及民盟的反对和拒绝参加。

,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第一届会议”

出席代表一千三百八十一人,大多数是1936年前选举的旧代表。

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故此次大会又称“制宪国大”

12月15日,经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7年元月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实行。

现行台湾当局所谓的“宪法”

,主要指这部宪法。

这部“宪法”

共分:“总纲”

、“人民之权利与义务”

、“国民大会”

、“总统”

、“立法”

、“行政”

、“司法”

、“考试”

、“监察”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地方制度”

、“选举、罢免、创制、决议”

、“基本国策”

、“宪法之实行与修改”

等14章,175条。

这部“宪法”

的主要内容,如以“三民主义”

为最高的基本“国策”

,以五院制的分工和它们这间的相互制衡的基本体系,以及所规定的人民权利的内容等,都可明显看出它基本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为摹本,结合孙中山“三民主义”

而制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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